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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视角下的外债业务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15期 作者:黄海燕 编辑:王莉
银行外债业务的拓展,需要在落实宏观审慎的前提下做好微观合规管理。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实施以来,随着资本项目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的稳步推广,境内企业在“看不见的手”的推动下,发掘“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带来的融资便利和成本优化机会,境外融资业务规模不断增长。银行在挖掘相关业务机会的同时,也应把握合规要点,以促进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外债关联产品的类型

由于市场和产品的创新程度不断提高,银行推出的各类外债关联产品组合已日趋成熟;但由于债务性资金来源的多样性和为获取资金提供担保方式的不同,也造成了所涉产品组合项下外汇政策合规管理事项的交叉。从资金来源角度看,境外债务性资金募集的来源并不局限于企业自身,也可是公募或私募形式的境外发债、境外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从担保来源的角度看,由于我国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资信能力不足,往往需要境内银行或境内实力较强的关联企业提供担保;从资金在境内外使用的角度看,部分资金是企业发行外债后境外使用,另有通过间接发债或内保外贷的形式取得的债务性资金回流使用。上述不同情形下的组合类型,可大致区分为以下产品结构类型:

一是传统境内外企业间的外债业务。该结构项下,债务人为境内企业、债权人为境外企业,境内外企业多为关联企业,无跨境担保管理项下的担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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