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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出口信用证交单纠纷带来的警示

来源: 《中国外汇》2020年第6期 作者:常雪莲 编辑:韩英彤
审核信用证业务时需要兼顾两个维度:在ucp框架之内坚持“独立抽象性”原则;在ucp框架之外,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

案情回放

交单行受理一笔信用证项下交单,经审核发现,该单据有晚装、提单显示的货物数量少于发票显示的货物数量等多个不符点,之后按受益人指示将单据寄往开证行。

开证行在收到单据的五个工作日之内依据ucp600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了拒付,提出的不符点之一即为提单显示的货物数量与发票不一致。但开证行又称,申请人愿支付xx万美元(扣除信用证规定的晚装罚金及部分短款)。受益人通过交单行表示,接受该付款金额。之后开证行按双方约定完成付款,该笔业务了结。

然而,一个月后开证行致电交单行,称该交单项下缺少一套提单,并请交单行联系受益人予以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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