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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则反担保索赔案例的反思

来源: 《中国外汇》2023年第18期 作者:蒋轲 编辑:韩英彤
isdgp的颁布彻底解决了同业关于反担保人是否应审核受益人索赔并有权在反担保项下对不符进行拒付的问题。但这也加大了实务中反担保人和担保人之间产生纠纷和摩擦的可能。

《见索即付保函标准实务》(isdgp)在国际商会(icc)银行委员会2021年度会议上正式通过并发布生效,这是在广泛征求国际银行界意见并经专家反复论证的独立保函领域的第一份国际标准实务。isdgp为《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如何适用提供了指引,对深入理解国际标准实务的内涵及对实务的操作都具有深远的影响。根据isdgp第108款规定,如果反担保人在未确定反担保项下的索赔相符且审单期限结束前,收到了担保人提交的受益人索赔副本,并在审核后发现其不符,则可以在即使反担保项下的索赔从表面上来看是相符的,从而对反担保项下进行拒付。这使笔者想起了之前的一个相关案例,现与同业一起回顾当时的案例情况,并结合isdgp分享一些思考与启示。

案例背景

2020年10月9日,国内某银行(反担保人)在其反担保保函项下收到该行海外分行(担保人)的索赔,经反担保人审核,担保人在反担保项下提交的索赔相符。该业务是国内某银行应a公司申请委托其海外分行开立的一笔预付款保函,保函有效期至2020年10月2日,保函及反担保均适用urdg758。受益人于保函到期当日向担保人提交了索赔文件,同日担保人向反担保人发送反担保项下的索赔电报,此时恰逢国庆假期,该索赔于国庆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处理。申请人a公司收到索赔通知后,要求反担保人向担保人索要受益人的索赔单据,根据urdg758第22条担保人有义务向反担保人传递索赔单据副本以转交给申请开立保函一方。a公司审核索赔单据后认为缺少保函条款所要求的受益人银行对索赔文件真实性的加押证实电文,索赔不符,担保人审单有误,主张反担保项下不予付款。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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