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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新规下的协议控制架构何去何从

来源: 《中国外汇》2023年第18期 作者:高奥 编辑:王亚亚
未来,vie架构企业赴境外上市需履行提供完整备案材料、接受境内律师核查、符合市场准入规定和满足安全审查等要求,vie架构的透明度、法治化水平将明显提升。

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y,vie)架构自创设以来,因其便捷的境外上市融资效率备受关注。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出台《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下称《管理试行办法》)和5项配套指引(以下统称“境外上市新规”),于2023年3月31日起实施。境外上市新规落地实施,对拟采用vie架构赴境外上市的企业带来重大影响,是否能够继续利用vie架构便利上市、新的监管环境下vie架构如何满足监管要求,均成为vie架构拟上市企业和投资人关切的问题。

vie架构在我国的发展情况

vie架构,又称协议控制,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颁布的第46号解释函(fin46)中提出的术语。vie架构主要特点是,可不通过股权控制而是以签订协议的方式对运营公司实现控制和财务报表的合并。

vie典型架构搭建一般是四层(见图1):第一层为境内拟上市公司创始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投资资本在英属维尔京群岛(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bvi)设立一个离岸公司,常称为“壳公司”;第二层是壳公司与其他投资资本、股东在开曼群岛设立开曼公司,即为境外上市主体,其股权结构一般不同于境内运营实体本身股权结构,而是拟上市公司的真实股权结构;第三层是开曼公司在我国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第四层为我国香港全资子公司在境内设立全资子公司,即境内外商独资企业(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wfoe)。境内运营实体与wfoe签订一系列控制协议,将自身运营产生的大部分利润转移至wfoe,进而转移至境外上市主体,使境外上市主体的股东可以享有境内运营实体产生的利益,同时,境内运营实体也可通过境外上市主体在境外上市获得大量融资,从而形成“境外上市融资—境内运营获利”的投资回报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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