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互联网平台境外反垄断
对于广大“走出去”的中国互联网平台企业来说,一方面在中国企业日益成为境外监管机构执法目标的国际大环境下,这类企业均有必要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另一方面企业面临境外垄断行为损害时,也可积极利用境外反垄断规则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文撷取近年境外主要司法辖区反垄断立法和相关重点案例,为广大互联网平台企业提示境外反垄断与竞争法监管方面有别于中国的注意事项,以帮助中企更好地识别和管理境外反垄断风险。
境外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日益细化
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是反垄断法下就并购交易的潜在竞争影响进行审查的制度。随着数字经济与平台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司法辖区意识到了传统的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局限性,进而开始寻求新的立法主张。在欧洲,2021年3月,欧盟发布了关于《欧盟并购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指南(commission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referral mechanism set out in article 22 of the merger regulation to certain categories of cases),鼓励成员国向欧盟委员会报告不满足本国申报标准、但需要审查的经营者集中。2021年11月,欧盟《数字市场法》(digital market act)通过后,欧盟议会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等科技公司的监管意图则更为明显。与此同时,亦有境外观点认为,《数字市场法》的出台不仅针对美国科技巨头,也有助于欧盟与中国在科技产业上的角力。尽管相较一些知名美国科技企业,中国科技巨头在欧盟的业务规模有限,但从地理政治的角度而言,这些中国企业可能对欧盟市场带来挑战。因此,不排除欧盟通过执行《数字市场法》来制约中国企业的发展。
此外,欧盟部分成员国在修改经营者集中申报规则方面步伐更早。以德国为例,德国联邦议会于2021年1月即通过了《反对限制竞争法第十修正案》(10th amendment to the german act against restraints of competition,gesetz gegen wettbewerbsbeschränkungen)。该修正案提高了需要申报的营业额门槛,将由此节省出的执法资源投入到对大型企业更严格的经营者集中审查之中,以便发现并阻止大型企业旨在消除潜在竞争者的“扼杀式并购”行为。该修正案出台前,德国对未达营业额标准但交易金额达到一定门槛的经营者集中已有申报要求。该修正案出台后,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在履行行业调查等特定的前置程序后,还可要求企业对部分营业额和交易金额均未达申报门槛的交易进行申报。法国和荷兰也在考虑在经营者集中申报中引入交易金额标准,甚至要求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对所有交易均应申报。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在脱欧后拥有了更强大的监管能力,预计英国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亦将收紧,其严格程度将不亚于欧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