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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项下单据出具方问题辨析
来源:
《中国外汇》2022年第17期
作者:
编辑:白琳
实务中应坚持以函头作为判断的优先标准,但要注意其与单据的签署、完成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根据信用证下关于单据出具方的规定,单据的函头在判断出具方上的优先顺序或效力超过签署方,但在操作中必要时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符合规则精神的变通。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对函头和签署的关系加以梳理,以对开证行和受益人有所启示。
案例背景
信用证项下要求提交一份由制造商出具(issued by manufacturer)的原产地证明,同时规定了制造商为h公司。受益人提交的产地证中,信头显示为受益人k公司名称,左下角的签章处看似手签,签字下面显示签字人的身份为k公司首席执行官(ceo),手签处的上一行注明“代表制造商(on behalf of manufacturer)”的字样,但没有显示制造商的具体名称,从该交单下的其他单据可以确认该批货物的制造商确为信用证规定的h公司。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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