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标准争议与理解
实务中对ucp600相关问题的误解
来源:
《中国外汇》2021年第10期
作者:
编辑:韩英彤
实务中还存在着对ucp600及isbp某些条款与标准的误解。只有不断加强学习与研究,才能透彻理解相关规定,避免潜在风险的发生。
ucp600是信用证业务的国际惯例,它不仅制定了信用证业务的基本原则,还通过其自身条款及isbp提供了大量的单证审核实务标准。然而,一是规则标准内容的浩瀚与复杂,二是贸易与结算在持续发展,加之银行与企业单证人员不断更新与变化,信用证实务中仍会经常出现对ucp600的误解。如何结合实务正确理解统一惯例的基本原则单证标准,保证信用证业务的正常运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风险,一直是银行与企业单证人员面临的重要任务。基于此,本文结合几则案例,就信用证实务中通常发生的误解与疑惑进行澄清。
对“5个银行日”的误解与澄清
g银行应a公司的申请开立了一笔1000万美元的大额信用证,自欧洲进口数台精密仪器。申请人缴纳部分保证金,其余为授信与第三方担保。相关单据提交到g银行柜台,经审核单证相符,但直至g银行从收到单据第二天起计的5个银行日的最后一天,信用证下付款资金因故仍未备妥。单证中心不断催促分行及授信部门加快步伐,并告知申请人与相关部门,最后一日若不能付款,将违背ucp600关于5个银行日内必须付款的规定,不仅会遭致交单行与受益人追息,还会对开证行的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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