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票显示额外费用的分歧
商业发票是出口商向进口商销货或提供服务开出的包括各项细节的清单,是出口商履行合约在单据上的具体体现,也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要求进口商付款的依据。除此之外,商业发票在国际结算领域还具有作为报关、清关、纳税凭证的重要作用。因此,作为信用证结算核心单据之一,商业发票如何合理出具,关系到国际贸易能否顺利进行。icc在对发票缮制规则的制定上更是字斟句酌,力求平衡各方诉求,减少由此产生的纠纷。但任何规则制定都不能穷尽一切可能,因而在对某些条款的解读上,常常会出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情形。信用证项下的纠纷因此时有发生。比如在出口审单过程中,商业发票显示了信用证没有规定的额外费用是否构成不符点,可能就会导致审单人员的分歧。对此,本文拟从两个案例入手对这一问题进行阐析。
案例描述
案例一
t客户收到b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usd15925000.00( /-10%),货物描述为“50000公吨( /-10%)冶金焦,单价:320美元/公吨,fobt连云港港口,incoterms 2010”,发票要求显示“total fobt value of delivered goods”(发运货物总的fobt〔fob trimmed〕价的简称,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仓费在内的装船费用)。虽然货描处规定了单价,但在额外条款中又规定,发票单价要根据第三方检验冶金焦的具体成分进行调整,发票要求根据信用证规定的单价浮动情况列明具体计算细节,最终形成据以结算的发票金额。关于费用描述,信用证规定“reimbursement charges and all bank charges outside issuing bank are for bene's account”(偿付费和开证行以外的所有费用均由受益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