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视界
涉外保函赔付中付款报文的选择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24期
作者:
编辑:韩英彤
在保函业务操作中,银行如忽视对涉外保函赔付的报文类型选择,一旦境外受益人账户行提出该问题,就会因沟通交涉而延长付款流程。
案例回放
2015年z银行为o船厂的船舶建造合同开立了预付款保函,并通过伦敦n银行转递受益人。根据造船合同的约定,如o船厂破产,船东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船厂/担保行退还预付款。
2018年船东因o船厂经营不善破产而终止合同,并于6月8日通过伦敦h银行发送swift索赔电报,在保函项下向z银行索赔4450万美元。根据保函条款约定,z银行应在收到相符索赔后30个工作日内付款至受益人在伦敦h银行的账户,最迟赔付日期为7月23日。
2018年7月4日,z银行向纽约h银行发送mt202,将该笔款项从z银行在纽约h银行美元账户划拨至伦敦h银行在纽约h银行的美元账户;同时,通过mt299告知纽约h银行受益人信息,要求其告知伦敦h银行将该款项最终贷记受益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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