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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结构性信用证业务风险防范

来源: 《中国外汇》2022年第18期 作者:潘华键 编辑:韩英彤
对于农产品结构性信用证,银行应通过严格审核贸易背景等方式控制风险,并采取加强与国外银行业务合作等方式挖掘和满足客户需求,实现银企双赢。

信用证是全球农产品贸易重要结算方式之一。传统农产品信用证一般由贸易双方根据供销需求签订采购合同后开立,信用证对货权及货物质量的把控较为严格。在传统农产品信用证的基础上,以美国adm、美国邦吉、美国嘉吉、法国路易达孚(以下简称“四大粮商”)为代表的世界大宗农产品贸易巨头在20世纪90年代后逐步发展出结构性信用证(structured l/c),这种结构性信用证有别于传统农产品信用证的业务模式,广泛存在于当今世界农产品大宗商品贸易市场中,成为进一步增加利润、增强市场竞争力的有力工具。此种结构性信用证在业务模式、条款特征及风险防控等方面均与传统农产品信用证存在着较大区别。

业务模式

四大粮商作为全球知名的农产品贸易商,具有大宗农产品贸易的交易背景,其充分发挥此项优势,整合其内部未进行结算及未向银行申请融资的贸易流,针对此类贸易流向银行申请批量叙做结构性信用证业务。不同于传统农产品信用证一般基于某一批次或仅涉及一艘船所装载的农产品进行开立,此类结构性信用证一般以多批次、涉及十多艘船所运载的农产品为基础进行开立,信用证金额一般比传统农产品信用证金额更大。具体而言,结构性信用证通常结合出口融资产品叙做,申请人在开证行以全额保证金或存单作为质押申请开立信用证,受益人在出口方银行办理出口押汇、出口贴现或福费廷等出口融资业务。在此模式下,四大粮商通过寻找开证行的存款利率高于出口方银行的融资利率、保证金或存单货币与融资货币即远期汇率存在差异等市场机会,在传统农产品贸易结算的基础上利用利差、汇差机会进一步增加企业利润。

不同于传统农产品信用证的交易双方一般为位于货物进出口国的实际进出口商,结构性信用证的交易双方均为四大粮商的子公司,多为四大粮商在某一地区的集中性采购平台或销售平台。例如,基于美国农产品供大于求的市场情况,四大粮商的美国采购平台从美国农场采购农产品,其中国销售平台在中国寻找买方并对农产品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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