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天地
晚装船罚金扣收相关问题探讨
来源:
《中国外汇》2020年第15期
作者:
编辑:韩英彤
对于附有晚装船罚金条款的信用证,开证行应在信用证开立之初对相关条款持谨慎态度,重点关注罚金扣收条件和计算基准,合理设定罚金条款,以最大程度地维护申请人的利益。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若延迟发货,有可能会导致进口商延误生产或无法按时供货给下游客户;另外,对于某些季节性产品或价格变动较为剧烈的产品,晚装运也会使进口商错失最佳市场时机。对此,申请人有时会提出在信用证中加入晚装船扣收受益人罚金的条款,以弥补自身可能因此遭受的损失。如何在开证环节严谨清晰地设定罚金条款,成为后续业务环节保障申请人利益的关键所在。本文通过对一则实务案例的分析,尝试梳理出罚金条款中常见的问题,以在开证环节能更为全面、专业地明确贸易双方的特别约定。
案例背景
2019年8月,a行开出一笔即期付款信用证,进口货物为机器设备及其零部件,信用证相关信息如下:
开证金额:eur2,205,809.25,分批支款,part a支取合同价的70%;part b支取合同价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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