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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实践探索

独立保函转让实践探讨

来源: 《中国外汇》2024年第24期 作者:赵凤雷 编辑:韩英彤
现阶段,关于保函转让的各国际规则均为目标产品制定,目标产品的功能定位不同导致其关于转让的规则有所差异,银行须根据适用规则和预期受让人的特点相应完善保函的转让条款。

独立保函转让是保函实务中的难点。不同国际规则对保函转让的规定不同,保函转让的实务做法也不统一,且存在“保函转让”和“款项让渡”混用及对融资方转让等复杂情况。本文提及的独立保函,亦称“独立担保”,系指担保人为担保义务人的特定义务开立的、凭受益人提交的相符索赔单据予以赔付的独立付款承诺,包括见索即付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保函转让主要指保函项下受益人的索赔权(以下简称保函索赔权)的转让,即应原受益人(转让人)要求,经转让行办理保函转让后,新受益人(受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交保函索赔。保函转让具有简单高效、成本低等特点,是特定场景下的优选方案,但可能涉及担保人和申请人不了解新受益人的情况,容易出现纠纷,应审慎办理。笔者结合不同国际规则、实务规则及相关解读,探讨如何办理保函转让并防控风险。

 

保函转让与基础交易的关系

保函是义务人违约情况下的一种赔偿机制,旨在敦促义务人按约定履约。只有在义务人违反保函规定的担保义务的情况下,受益人才有权提交保函索赔。保函的这一功能定位决定,保函索赔权仅为或有权益,有别于普通的财产权利。《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指南》(以下简称《urdg758指南》)也强调,保函不是一个可买卖的资产,不具有独立的商业价值,只有伴随基础关系项下权利和义务的转让而转让时,才具有受让价值。可见保函转让的基本功能是为已获得转让人在基础关系项下权利和义务的受让人(以下简称基础关系的受让人)提供一种义务人违约情形下的赔偿保障,敦促义务人继续按约定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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