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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套提单如何确定发运日

来源: 《中国外汇》2022年第14期 作者:王晓琳 朱莉 编辑:韩英彤
发运日作为信用证中最为重要的日期之一,其如何认定直接关系到交单的相符性以及到期日的确定,银行实务人员必须秉持合理审慎的原则进行审单处理。

实务中,信用证项下的一次交单经常会包含多套提单,其中在同一运输工具、同次航程、同一目的地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最终发运日(shipment date),往往成为单证业务难点之一。本文从具体案例出发,阐述了上述情形下应如何确定多套提单的发运日及计算期限。

案例回放

信用证部分栏位及单据情况为,开证日为2021年5月10日,不允许分批装运,装货港为a国主要港口,卸货港为中国z港口,最迟发运日为2021年5月15日。信用证47a栏目存在如下条款:发运日期早于信用证开立日不得接受(shipment date prior to l/c issuing date is not acceptable)。

2021年5月17日,受益人向指定银行交单,其中运输单据包含两套提单。1号提单的装货港为a国m港口,卸货港为中国z港口,船名为abc v123,装船日期(on board date)为2021年5月3日;2号提单的装货港为a国s港口,卸货港为中国z港口,船名为abc v123,装船日期为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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