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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证行解除承付责任的思考

来源: 《中国外汇》2022年第10期 作者:杨育灵 编辑:韩英彤
讨论开证行解除承付责任不仅是银行在ucp600框架下进行的技术性探讨,更是银行在了解客户、了解交易基础上进行实务操作的现实需要。

根据ucp600,信用证作为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责任。实践中,开证行如何才能解除或者判断可以解除其不可撤销的承付责任呢?

开证行解除不可撤销承付责任的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开证行已履行完付款责任。第二种情况,开证行根据交单情况,判定交单不符且不会有再次交单并对外做出合理拒付。第三种情况,开证行根据其所开立信用证条款可以判断受益人将来交单一定会有不符,可以对外拒付。

第一种情况是开证行正常履约的常态,在此不做讨论。实务中开证行要特别注意信用证允许分批且有增减幅的情况。例如,信用证开证金额是10万美元,数量及金额有10%的增减幅,受益人已交单(金额为10万美元)。虽然信用证开证金额已经全部交单了,但信用证允许分批且有增减幅条款,受益人还可以支取10%(金额为1万美元),开证行还有可能要承担1万美元的承付责任。第二种是不符交单的情况,这是开证行可以解除承付责任的一种情况,关键是审单标准问题,也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实务中开证行必须严格按照ucp600第十六条要求进行操作才能确保其可以解除承付责任。第三种情况是本文关注的重点,即除第一种、第二种情况之外开证行可以解除承付责任的情况。实际业务中存在多种情况,且判断并不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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