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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支取部分货款信用证惯常思维定势的反思

来源: 《中国外汇》2021年第22期 作者:方燕旎 陆雯彩 编辑:韩英彤
银行从业人员应经常对一些思维定式进行反思,完善开证思路,改进信用证开立方式,适当对信用证进行调整,以保证信用证开立的准确性。

 在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中,贸易双方可就货物的结算工具、付款方式、支取金额等进行协商、选择与拟定。当今贸易实务中,贸易背景日趋复杂,进出口商的支付习惯、商品特性、货物流转特征、买方市场、卖方市场等因素各不相同,信用证支取货物全款已不再是支付合同下货物款项的唯一方式。本文将通过对一些常见“要求支取部分货物款项”的信用证案例进行分析与探讨,对开立“要求支取部分货物款项”的信用证业务提供一些建议。

案例背景

“信用证要求支取部分货物款项”的情况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部分货物款项证外结算情况(如预付款信用证、尾款信用证、部分货款信用证);第二类是在信用证内(如货描内)规定discount(扣减)对货物款项进行扣减;第三类是信用证内要求提交单据credit note(贷记通知)扣除货物款项情况。在要求支取部分货物款项的信用证开立过程中,信用证相关方时常会受到包括如何正确在证内规定支取金额、货物描述、单据及特殊条款等方面的困扰。

案例1:部分货物款项证外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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