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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浅析空运单“issuing carrier”

来源: 《中国外汇》2020年第18期 作者:沈萍
空运单中出单承运人(issuing carrier)符合ucp600规定的承运人(carrier),但issued by的主体不一定是出单承运人。

案例背景

信用证业务中经常见到如下空运单:信头显示“air waybill issued by abc airlines ltd.”, “issuing carrier’s agent name and city”栏位显示“def co.”,签署栏位预先印就“signature of issuing carrier or its agent”,由def co.签字并盖章。表面看,该空运单的签发系承运人的代理所为,且代理人也表明了其作为承运人代理的身份。那么,其签署是否符合国际惯例的要求?空运单中是否有承运人?承运人又是谁?

案例分析

要解开这些疑惑,需要厘清以下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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