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天地
银行审单问题探究
来源:
《中国外汇》2020年第9期
作者:
编辑:韩英彤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审单时是否需了解、调查、核实信用证未明确规定的信息,应视情况有所区别。这主要取决于相关信息的客观性、普及性及可获得性。
2019年8月,国际商会发出470/1286号文件,就ta894号案例,向各国家银行委员会征询意见。本文就其中涉及的银行审单责任范围进行了分析探讨。
案例ta894
开证行开立一笔跟单信用证,44e域对装货港规定“any seaport in china”(中国任何港口),44f域对卸货港规定“hamburg seaport”(汉堡港)。除其他单据外,受益人需提交一份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开证行收到交单行提交的单据,提单上显示,装货港是“wuhu,china”(中国芜湖),卸货港为信用证要求的汉堡港,船名和航线号为“de jin8-19008”。除此以外,提单上没有再提到其他船只或港口。
经审核,开证行发现,wuhu是一座位于中国长江沿岸的城市,离海滨相当遥远。尽管如此,由于对中国内河港口分类的不确定性,开证行与申请人协商一致,同意接受交单行所提交的该套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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