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为本”的理念对我国外汇管理的启示
由于传统的“规则为本”的监管方式成本高、效果差,反洗钱深入推行了“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旨在通过监管机制的根本创新和监管模式的重大转变,提升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当前,在“宏观审慎 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的外汇管理框架下,反洗钱“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和工作方法,对完善我国外汇领域的监管机制、改进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有效性,具有指导性和启示性。
“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机制
我国于2009年开始系统推行“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在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标准与我国实际加以结合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监管体系,实现了反洗钱监管模式重大转变。该体系突出了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并兼顾了成本与效率的均衡。 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将反洗钱作为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金融机构作为跨境洗钱活动资金流动的中枢,预防与控制是其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从国内外法规看,通过规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达到防控风险的目的,体现了“还责任于义务机构”的监管思路。fatf严格规范了对金融机构以及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反洗钱要求的法律基础,要求“所有针对金融机构以及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的要求应当由法律做出规定,或者在其他情况下由法律或强制性措施做出规定(由各国自行决定)”。按照fatf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并在后面的法条中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和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将预防性措施与惩处措施相结合,在法律层面上进行了立法确认。这为依法开展反洗钱监管夯实了法律基础,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后,我国又陆续发布了相关规章制度、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原则性监管的思路的进一步制定了法定义务标准和细化要求,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