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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化解修改时与通知行无密押的问题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23期
作者:
编辑:韩英彤
当遇到修改时与通知行无密押的情况时,开证行首先应该明确密押解除的原因,再遵循惯例的规定和精神,合理、谨慎地选择新的通知路径,以确保受益人能够及时地收到信用证的修改。
实务中,开证行与通知行之间密押关系的解除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因为开证行或者通知行一方主动解除;二是因为通知行的bic(business identifier code)商业识别代码取消,不再使用。因此,当遇到修改时与通知行无密押的情况时,开证行首先应该明确密押解除的原因,再遵循惯例的规定和精神,合理谨慎地选择新的通知路径,以确保受益人能够及时地收到信用证的修改,以及信用证交易流程的顺利、通畅和业务记录的完整、准确。
案情经过
按照ucp600第9条d款规定,经由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通知信用证的银行,必须经由同一银行通知其后的任何修改。但是,如果开证行在修改信用证时发现与通知行没有密押关系了,该如何处理才比较规范和稳妥呢?下面这个案例也许会给大家一些启示和借鉴。
开证行c银行于2017年7月开立一笔信用证,通知行为意大利a银行。2018年6月,申请人提出修改申请,延长最迟装运日,此时开证行发现与通知行已经没有密押关系了,但是并不了解取消密押的原因。之后,申请人从受益人那里了解到,原通知行已经被另一家意大利的b银行收购。据此,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指示将修改发送给了b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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