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海”印尼的税务考量
印度尼西亚是东南亚最大的经济体,具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优越的地理位置。近年来,受益于稳定的政治局势、充足的年轻劳动力以及迅速崛起的中产阶层,印尼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的青睐。在行业投资机会上,除了传统的矿产资源投资外,随着印尼政府大力推进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该国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外国投资者在基础设施建设和tmt(technology,media,telecom,科技、媒体和通信)领域也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而鉴于印尼复杂多变的税收体系,赴印尼投资的企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需要厘清特定行业的税务规定,做好针对性的税务筹划和合规安排。
矿产资源类项目税务考量要点
印尼是世界公认的资源大国,锡、镍、铝土、铁、铜等矿产资源储量丰富,中资企业对印尼的早期投资也多集中在这些资源类的项目。在并购和经营印尼资源类项目时,收购方应重点关注投资前的交易架构筹划、运营期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以及退出时的资本利得税处理。
交易架构筹划。对于中国投资者而言,直接控股架构(即中国公司直接收购并持有印尼公司)无疑是最为简单直接的方式;但该架构的税收成本也较高。相比较之下,采用间接控股架构,即通过现有或新设的中国香港控股公司间接收购并持有印尼公司,税收效益会更为明显:(1)从股息汇回角度看,根据中国与印尼签署的税收协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印尼公司直接向中国内地母公司汇回股息时,可以适用10%的优惠股息预提税率;而根据中国香港与印尼签署的税收协定,印尼公司向中国香港的母公司汇回股息,适用的预提税税率为5%。而且,中国香港对来源于境外的股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并在向中国内地母公司分配股息时也不需要缴纳股息预提税。鉴此,间接控股架构可以有效降低股息回流的整体税负。(2)从未来退出的角度看,一般而言,在直接控股架构下,中国内地公司需要就其处置印尼公司股权所取得的资本利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而在间接控股架构下,由于中国香港一般不就处置境外公司股权取得的资本利得征税,因此处置印尼公司股权的资本利得只要保留在中国香港控股公司层面,则可以递延境外所得在中国内地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从而实现税务效益。